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5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易字第75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松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406號)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庭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馮俊郎書記官范欣蘋通譯林廷威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鍾松發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鍾松發前①於民國96年12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7年1月17日以96年度易字第119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②又於97年2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7年7月14日以97年度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又於97年6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7年8月25日以97年度易字第6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④又於97年7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7年10月13日以97年度易字第76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⑤又於99年11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0年6月30日以100年度易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⑥又於100年4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1月19日以101年度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⑦又於100年6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18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8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⑧又於100年10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年2月24日以101年度審易字第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⑨又於
101年2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以101年度審易字第48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16日以97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甲);又上開③、④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16日以97年度聲字第11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乙)。嗣(甲)、(乙)部分自97年6月16日開始接續執行,於99年3月24日假釋出監,然因其於假釋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4月又24日;又上開⑤、⑥、⑦案件,經本院於102年2月4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丙);又上開⑧、⑨案件,經本院於102年2月4日以
102年度聲字第1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丁);上開殘刑部分與(丙)、(丁)部分自100年9月22日開始接續執行,於104年4月20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至104年11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思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105年8月11日凌晨1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段○○巷○○號之居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上午11時許,因另案通緝,在其上址居所為警緝獲,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范欣蘋
法官馮俊郎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范欣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