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02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清祥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紀清祥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紀清祥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未尊重告訴人住家安寧及居住安全,未獲許可即闖入告訴人住處,危害告訴人及其家屬之居住安寧,欠缺法紀觀念,所為實不可取;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林冠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簡易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247號被告紀清祥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紀清祥與 張芯慈 為鄰居。紀清祥於民國109年6月29日7時24分許,未經張芯慈同意之情形下,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意,以徒手跨越矮牆之方式,擅自進入張芯慈位於屏東縣○○市○○路○○○○號住處2樓陽台內,嗣經張芯慈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紀清祥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芯慈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6張、現場照片2張、監視錄影器影像光碟1片及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檢察官陳彥竹檢察官林冠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潘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