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 黃江 金鶯黃吉郎 之繼承人
黃文生 即黃吉郎之繼承人黃 昱翔 即黃吉郎之繼承人 賴黃素真 即黃吉郎之繼承人 黃惠詩 即黃吉郎之繼承人相對人雋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85年度全字第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
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等之被繼承人黃吉郎財產(被繼承人黃吉郎已於103年9月20日死亡,聲請人等已辦竣繼承登記),經本院以85年度全字第
9號裁定准許後,並經本院以85年度執全字第54號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訴,爰依法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等之被繼承人黃吉郎之票款債權,前聲請本院85年度全字第9號裁定准許假扣押黃吉郎之財產後,並經本院以85年度執全字第54號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且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業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85年2月8日對聲請人等之被繼承人黃吉郎核發85年度促字第825號支付命令,並經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5年度促字第825號卷於法定期限銷燬後尚留存之檔案資料(即85年度促字第825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原本)一份審核無誤,則依前揭說明,相對人既曾對債務人黃吉郎發支付命令且經確定,聲請人等仍聲請相對人限期起訴,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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