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 鄭琬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本件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宗軒附表:
(一)陳報扶養子女二人,其母即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工作及收入?說明配偶、依法受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收入戶籍謄本、財產狀況並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薪資請提出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二)陳報勞健保費每月1600元,請提出相關證據。
(三)聲請人陳報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其等目前價值準備金多少?
(四)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應於5日內補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預納郵務送達費70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5人×10份×34元-1千元=7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