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8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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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8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一二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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