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唐輝霖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莒聲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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