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黃玉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對底庚戌之新臺幣105萬元債權存在;㈡確認原告對底庚戌之新臺幣10萬元債權存在;㈢確認原告對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2樓房屋及坐落土地有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㈣確認原告對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號1樓房屋及坐落土地有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聲明㈢、㈣項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查報聲明㈢、㈣項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如提出房屋介仲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資料等,但不包括房屋課稅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聲明㈠、㈡、㈢、㈣項合併計算後補繳裁判費(如僅計算聲明㈠、㈡項,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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