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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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告乙○○
2號3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尚餘壹萬陸仟肆佰參拾肆元未具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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