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69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旭川電機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10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