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報荃貿線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荃貿線材科技有限公司因業務關係,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董事長甲○○為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3條規定,爰檢附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會議紀錄、股東名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聲報清算等語。
二、按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依公司法為清算人之聲報,應提出清算人之資格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三、查聲請人聲報為荃貿線材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未提出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聲請時之股東名冊及資產負債表,經本院於98年2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裁定書並於98年2月12日送達代理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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