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93年7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少連訴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受刑人自93年7月16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5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433號函暨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