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 潘育君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核發確定證明書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第三人則無此權限。經查:本件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當事人,業經本院調取系爭事件核閱無訛,聲請人即無聲請核發系爭事件判決確定證明書之權限,是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