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56號原告 黃國旙 被告 張楊寶蓮
張慧淳 張瑞堂 張文馨 上列當事人間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酌減違約金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2,850萬1,594元,應繳納裁判費111萬1,527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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