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1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15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兆鍹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3101號、第3685號、第3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兆鍹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記載之「經」後補充「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1266號裁定」;倒數第三行記載之「嗣」後補充「因其酒後駕車案件緩刑付保護管束,」;倒數第三行至倒數第二行記載之「4月26日」後補充「上午10時25分許」;倒數第二行記載之「5月26日」後補充「下午1時45分許」;倒數第二行記載之「6月5日」更正為「6月9日」,並於其後補充「上午11時4分許」。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行至第三行記載之「均呈…陽性反應」更正為「分別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⑶審酌被告本件係第二至四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觀察、勒戒後5年內接續施用毒品顯見其未能徹底戒絕毒品,被告明知其驗尿之日期竟於驗尿前仍無法忍住施用毒品之慾望致其尿液中所含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之濃度甚高(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分別為4570ng/ml、2904ng/ml、3992ng/ml),可見其對於甲基安非他命依賴甚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310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68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967號被告鍾兆鍹女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兆鍹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4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6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4月23日晚間10時許、106年5月24日晚間7、8時許、106年6月5日下午某時,在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某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本署觀護人室分別於106年4月26日、106年5月26日、106年6月5日通知到場採集其尿液送檢驗,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兆鍹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經本署觀護人室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3紙在卷足憑。又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之事實,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品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先後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檢察官曾姿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儷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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