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3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刑保字第95000295號),由被告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及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等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