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34號上訴人 林菁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明新度管理委員會_因109年度訴字第734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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