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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