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07號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9,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