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1272號
聲請人 白俊文
代理人 陳玲君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炳南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與相對人何炳南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因相對人何炳南業已死亡,其繼承情形不明,且聲請人亦未據敘明其他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致有相對人不明而無從通知到院,而有不能調解之情事,經本院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陳報本件調解之標的即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等2筆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體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土地共有人如已死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查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列明全體相對人之聲請調解狀等資料,而該通知已於民國114年8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已逾期迄未補正,致本件有不能調解之情形,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書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