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7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
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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