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07號抗告人即原告 陶建宇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
蔡婉婷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007號請求確認買賣債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