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92號上訴人碩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送達代收人 劉芮伶 被上訴人 林武田 即原告號以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19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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