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32號原告 李天化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告 黃駿青 (即華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郭嘉豪
黃建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