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原告 吳伶俐 被告 李宏俊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42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張谷瑛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