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勝加油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