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調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樓
相 對 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相對人數人,其住所
不在1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0條及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涉訟,相對
人之住所地及主事務所分別在台北縣中和市○○路○○○巷○○
弄○號3樓(相對人乙○○)及台北市○○區○○路○○○號1樓
(相對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聲請人於起訴
狀記載甚詳,並有相對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可佐,,而侵權行為地係在台北市○○路與敦
化南路口(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轄區),依前開說明,自應
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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