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98號上訴人黃蔭住高雄市○○區○○路○○○號被上訴人 吳玉燕 住雲林縣○○鄉○○○路○○巷○○號
居台中市○○區○○路○○號11樓之2
一、上訴人因103年度訴字第159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本院105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依上訴人聲明上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本院: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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