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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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209號債權人 潘彥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瀚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足資認定之退票理由單(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二、具狀表明系爭支票具體之退票年月日及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債權人主張借款,依民法第478條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