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12號上訴人 傅杏子 即宇釩精品名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麗英 因103年度訴字第20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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