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鼎鋼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景文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被告 周祐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97號,即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5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