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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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6號原告 李劉富 被告 劉興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