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8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台幣154,8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