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84號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被告 林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5,880元(依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現值40,500元/平方公尺×134.96平方公尺=5,465,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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