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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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12號上訴人 林碧珠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曾獻賜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7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