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娟選任辯護人陳武璋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緩刑貳年。」應補充更正為「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會員入會申請書共陸紙,其上『會員或互助金代收人簽署欄』內所偽造之『王丁寶』署名共伍枚、『 王龍泉 』署名壹枚,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上開偽造署名之沒收部分,業於理由欄敘明,惟主文欄有漏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