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33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334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揚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號5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96年
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6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述
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述利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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