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洪崇涼 被告甲○○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文俊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洪崇涼 被告甲○○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