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上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考績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00號上訴人 羅如芳 訴訟代理人 江榮祥 律師被上訴人法務部代表人 蔡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二、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法院起訴時,所為之訴之聲明為:「1.確認原處分無效;2.被告對於原告110年4月29日之申請,應作成108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之行政處分。」經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出上訴,其上訴之聲明則為「1.原判決廢棄;2.確認原處分無效,並撤銷被上訴人110年6月1日法授廉字第11000032440號函(下稱110年6月1日函);3.被上訴人應依上訴審判決之法律見解就上訴人108年年終考績作成適法之處分。」經核上訴聲明第2項聲明之請求撤銷被上訴人110年6月1日函部分,未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為請求,亦未經原判決為裁判,此部分核屬提起上訴時始追加的訴訟,依據前述規定,其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之追加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許瑞助法官侯志融法官鍾啟煒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