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聲字第5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2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相信其主張為真實,而且能即時調查的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事由。而所謂無資力,是指生活窘迫,且缺乏經濟上的信用而言。
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本件訴訟的物證齊全,非相對人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的希望,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然而,聲請人雖提出臺北市○○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影本,但仍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對於上述裁判費,其個人究竟有何生活窘迫且缺乏經濟上信用等情事,也沒有提出其他可使本院相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的證據。又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也沒有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理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的情形,有該基金會民國112年10月6日法扶總字第1120001999號函附在卷內可證。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王碧芳法官蔡如琪法官陳文燦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蕭君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