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原名 劉人壽 )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432號、本院97年度易字第1261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2月18日某時許│97年2月20日下午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97年度毒偵字第238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1432號│97年度易字第126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24日│97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1432號│97年度易字第1261號││決├─────┼────────────┼─────────────┤││確定日期│97年7月29日│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