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6號聲請人 羅汶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6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王文河 │新竹市農會│100年11月31│17,400元│00000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