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夏清貴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夏清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清貴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57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0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同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276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93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9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337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1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050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4罪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1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
101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841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8
41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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