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章冬宏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冬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章冬宏⑴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本院後,於98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案件審理中撤回上訴而確定。⑵另犯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上訴後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228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⑴⑵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16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茲被告於民國95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6
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宋松璟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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