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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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告 俞俊菁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被告 葉健豐 被告 蔡健祿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被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0,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