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秦德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依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靖茹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