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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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26號原告 周柏威 訴訟代理人 周美蘭 被告 劉佳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離婚事件,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5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3年6月離家出走,不久即離開臺灣,迄今已10餘年,而訴請離婚等語,惟查兩造婚後共同住所為嘉義縣中埔鄉○○村○○00巷00號,原告係於101年8月16日始搬至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此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離婚原因為被告於93年6月離家,斯時兩造住所亦仍為上開嘉義住所,揆諸首揭說明,本件離婚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家事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林睿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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