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619號債權人雲林縣北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債務人 吳金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63,735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02,044元,及自110年4月27日起至110年11月26日止,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61,836元,及自110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99,446元,及自110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00,000元,及自110年3月6日起至110年4月5日止,按年息1.04%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改按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年息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年息2.427%)加二成計息;暨自110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份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年息2.427%)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年息2.427%)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53,331元,及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按年息1.04%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改按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年息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年息2.427%)加二成計息;暨自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份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年息2.427%)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年息2.427%)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