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滄浪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滄浪與 高銓恩 為父子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林滄浪先於民國100年9月10日下午,因遍尋不著私房錢,而與其配偶 高淑子 發生口角,繼而因此於晚間6時許,與高銓恩在基隆市○○區○○街○○○巷○○○號住處發生口角爭執,詎其竟出於傷害之犯意,持陶瓷湯鍋丟向高銓恩,致高銓恩受有右足內側撕裂傷約3公分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高銓恩告訴被告林滄浪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高銓恩於101年1月3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件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黃瓊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