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忠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忠山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
受刑人游忠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違背安全駕駛致交│毀棄損壞││罪名│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50日(易服社│拘役10日│││會勞動履行完畢)││││││├────────┼────────┼────────┤│犯罪日期│100年8月7日│100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369號│偵字第405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交簡字│100年度基簡字第││││第559號│18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29日│100年11月29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交簡字│100年度基簡字第││││第559號│1807號││判決│││││├────┼────────┼────────┤││判決│100年9月26日│101年1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720號│執字第1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