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乙○○
3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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